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民法典》、《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或签字。
抵押人:
抵押权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登记须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原登记证等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
2.变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3.变更抵押担保范围;
4.变更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5、变更抵押权人
6、变更抵押人
7、变更抵押合同
8、变更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双方的变更登记协议(合同);
(三)当事人双方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自办理登记的,应提交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四)同一抵押物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的主债权数额时,须征得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材料;
(五)变更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企业动产抵押物清单。
(六)原《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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