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时间:2023-08-17 18:20:47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继承的开始亦即民法典律关系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它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不能由当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变。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应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非继承人。

财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怎么确定

一般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在继承开始之前,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权利,只有继承开始时,继承权才由不确定的状态转化为现实可行的状态,未丧失、放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才有资格实际参加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继承开始的时间,也是确定遗产的范围及其数额的时间界限。

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参与继承的人,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必须是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包括胎儿)。除被继承人的子女外,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该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继承权纠纷提出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时效是20年,从继承开始时起算,超过此期限的,继承人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犯的,也丧失司法保护的“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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