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包括鉴定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充分依据、鉴定机构和人员资格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况。若出现这些问题,鉴定结论就不可靠。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但不予重新鉴定。
1.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则其结果不可靠;
2.若鉴定结论缺乏充分依据,则不能作为证据;
3.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没有相应的资格,则其鉴定结果不可靠;
4.若出现其他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况,则也不能作为证据。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缺乏充分依据,该怎么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缺乏充分依据,那么该行为就属于行政许可违法。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该行政许可决定缺乏充分依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给予赔偿。因此,如果鉴定结论缺乏充分依据,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鉴定结论缺乏充分依据时,不能将其作为证据。此时,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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