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包括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50%确定。
司法解释指出,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自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司法解释指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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