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特殊的专项基金,其资金应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因此,法院无法执行此类资金。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查封、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特殊的专项基金,其资金应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因此,法院无法执行此类资金。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虽然是专款专用的基金,但其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查封、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 公 积 金 能 否 被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 】
公积金作为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特殊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应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然而,如果个人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有权对其采取查封、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因此,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但同时,住房公积金也是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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