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有以下两个特点:
(1).失业保险主要以保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
(2).失业保险一般被用来对付劳动者因失业可能面临的经济收入中断或丧失的经济风险,按规定在法定的时间内补贴其全部或部分经济收入。
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所有的因社会环境因素所迫而导致非自愿失业的工薪劳动者。按照国际惯例,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的人、因犯有过错被开除的人、从事家务劳动的人以及雇主的亲属等,都不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
有的国家还对失业保险对象的年龄规定了上下限,低于立法规定的劳动年龄,高于立法规定的退休年龄,都不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内。
在一些国家,失业保险的获得还必须以有就业意愿并到有关的政府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为前提。未进行登记,则被视为没有工作意愿,所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建立了就业培训制度的国家,通常要求失业者参加就业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者,也不能领取或不能全额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为失业保险所针对的失业风险并不造成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丧失,而是劳动机会的丧失。因此,失业保险往往严格地规定了保险期限,国际惯例是6—18个月,中国的现行制度规定的期限是世界上最长的,达到24个月。规定保险期限的目的是促进失业者寻找工作的积极性。
二、一般来说,失业保险的筹资方式大约有两种:
一是企业或雇主与劳动者共同投入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政府则在基金出现缺口时,承担保底的责任;
二是实行“雇主责任制”,亦即所有的失业保险费用均由企业或雇主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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