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担之债务问题,在此种情况下,虽另一方并未签署相关文书,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债务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责任义务,因此需要他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当夫妇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之债务超过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即便是未经另一方签字同意,根据法定义务,也不应归类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而应由负债人自行承担还款义务,其配偶则无须对该笔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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