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质量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出具的质量保修书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及其处理方法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由于资质问题而造成的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有两个,主要看验收合格与否,因而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这类问题也还是相对复杂的,多因事而异。具体如下所述:
一、无效合同的界定: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二、设计方资质不足、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导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
出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考虑,在我们国家建设工程设计采用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设计方资质不足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的导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实务中各法院的裁判观点也较为一致。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也均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3、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
4、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
5、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6、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 第二节 从 业 资 格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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