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债权人恶意申请破产的法律责任问题未引起高度的重视,相关的规定缺失,虽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二)项规定,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的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但仅不受理,不足以制裁债权人的恶意行为。对此我国应建立完善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体系,笔者认为,应具体从以下方面构建:一是借鉴英国破产立法的经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担保破产申请错误时债务人因财产权利受到限制受到的经济损失。二是改变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在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交纳的规定,恢复旧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交纳申请费,以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权。三是债权人借破产毁损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的,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赋予法院对恶意债权人罚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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