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拘留需要什么手续
公安机关拘留需要的手续如下:
1.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2.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3.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必须37天吗
刑事拘留不是必须37天,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三、刑事拘留后坐牢吗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坐牢,但判刑的可能性非常大。
1.首先,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
2.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
3.是否涉嫌触犯刑法,先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撤销案件,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检察院移交案件。建议提起公诉,再由检察机关审查案件。
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退回侦查机关,此时就将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认为构成犯罪的,则向对口的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是否构成犯罪,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是否会被坐牢,要看是否有实际的罪行,如果自己真的犯了错,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就应该要主动的认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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