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六十八-一百七十一条,
1、性质:带有结论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限制。
2、目的:经调查核实,扣押的物品属于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将其缴获,以免继续危害社会。带有结论性和处罚性的行政强制措施。
3、对象: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赌具和赌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四)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倒卖的车船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等有价票证;(六)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行为的资金;(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其他非法财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4、后果:(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二、没收
(一)没收,即将个人的财、物等违法违规所得罚没。收缴,更深层次的理解可分为
1.刑罚的一种。即没收财产。
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3.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
4.行政处罚的一种。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5.革命措施的一种。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二)具体的
1、性质:行政处罚,具有最终结论性
2、对象:非法财物、非法所得
3、后果: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三、收缴和没收的区别是什么?----从税收方面了解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均提到了对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予以收缴,对违法所得责令退还或没收。显然在这里收缴属于处理措施,没收属于处罚措施。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第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现在除税务机关或经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外,任何单位不得征收税款)。第十七条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本法规的执行日期是1996年4月5日,早于《行政处罚法》的执行日期(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以上出现的三个收缴给我们的感觉很象是没收的意思。因为它的生效日期在《行政处罚法》之前,这也就不足为怪了。
因此,日常执法实践中许多人将收缴与没收混为一谈,但是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释义,收缴是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责令当事者自行上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也就是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部分收入是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但应由取得者上缴国家,不能由取得者所拥有,而行政相对人无意或有意未上缴国家。没收的对象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取得的收入或财物,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预以退还被征收者或上缴国家,并且对违法经营还可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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