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时间节点,需明确挪用公款多久才符合犯罪要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成立需要满足“数额较大”和“时间较长”两个条件。
其中,“时间较长”指的便是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未能偿还。而在理解这一规定时,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分析:
首先,挪用公款罪所涉及的财物一旦离开了原先所属单位的监控范围,单位对于这些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便会受到实质性的侵犯。因此,我们可以将财物脱离单位控制的日期作为计算挪用公款罪成立时间的起点。
其次,对于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偿还的情况,我们应该以实际偿还日期为结算点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即使挪用人在三个月内已经开始着手偿还欠款,但如果最终未能如期归还,那么仍然会被视为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形态。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全文5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