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超过6个月不归还的,不算挪用公款犯罪,属于借款纠纷。如果没有权利决定公款使用的人,向单位借款,经单位批准,则不构成挪用公款。
一、纪检公款私存如何认定
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情况: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如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但是,若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第二种情况: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二、刑法挪用公款罪法律有何规定
刑法挪用公款罪有以下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资罪的主体是处理和管理特定资金和物资的工作人员,即直接负责分配、储存、分配和使用特定资金和物资;
2、犯罪的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个人使用或者为他人开展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资罪的目的是为单位单独使用;
3、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复杂;
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将自己保管或处理的特定款物转移到其他方面。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仅限于货币资金,不仅包括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还包括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储存等所有私人货币。不包括材料。挪用特定资金和物资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洪、扶贫、优抚、移民和救济。这些特定的资金必须是特殊的,可以是金钱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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