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化肥未贴标签的,并不一定属于缺陷产品,化肥如果质量没有问题的,没有贴标签只是产品存在瑕疵。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瑕疵责任
什么是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又称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即产品质量不符合明示或默示的质量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产品瑕疵责任的特点
我国的产品瑕疵责任有如下特点:
1、产品瑕疵责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当事人无权协商。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产品瑕疵造成的损害负连带责任。如果产品瑕疵属于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追偿。
3、受害者即是因产品瑕疵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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