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规定———
本报讯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送审稿规定,生产者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产品缺陷危害的事实。
如违反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
送审稿规定,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
另外,生产者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其生产的产品缺陷危害的事实,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报告相关的产品缺陷危害信息。
生产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义务,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规定
销售者违反条例也将受到处罚
送审稿指出,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租赁该缺陷产品等经营活动。
并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及时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违反所规定的义务,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加工、制作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视为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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