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是国家的一贯政策。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互相配合,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成为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依照规定和实际情况,尚不需送工读学校的未成年学生,要进行耐心教育,不能实施歧视行为或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也不能对这些未成年人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的行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也不能予以开除处分或勒令退学。
(2)对有违法和犯罪行为不宜留学校继续学习的,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未成年学生,可以送工读学校学习。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学生进行帮助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中等学校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之一。工读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同时要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要求,提高未成年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并强化职业技术教育。
(3)对有较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由司法部门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实施上述教育改造的场所,主要包括劳动教养所和少年犯管教所等。少管所对未成年的专门教育改造工作,应当符合未成年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经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假释的,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一般不得开除其学籍,应该安置其复学。对被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服刑期间释放的未成年人。如符合年龄规定、确实表现良好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应当允许其复学。经考试合格的,也可以允许直接升级。有关学校不得予以限制和歧视。工读学校的未成年学生毕业后,可以升学、参军,学习成绩好的结业生经教育部门批准,允许回普通中学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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