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被害者构成诈骗罪吗
在缺乏遭受损失之受害者的欺诈案件中,无法确立其罪行。因为,诈骗这种违法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实际上是公共或私人的钱财,对于这些财物必定存在特定的所有权所有人。若无被害人的财产受到侵害的证据呈现出来,那么欺诈行为便无法成立;
同样地,若未由受害者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投诉报告,即使公安部门通过其他途径如嫌疑人自首等机缘巧合下得知了相关犯罪事实,旦仍然找寻不到受害人,则该起诈骗情形将无法得到确认与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没有被害人可以定盗窃罪吗
若证据足以证明嫌疑犯确实犯下了盗窃罪行,即便未能寻回失窃物品,也是能够依法对其展开定罪的。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盗取或秘密获取他人合法财产且价值在一定额度以上的,或是多次实施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持有武器实施盗窃以及以暴力手段实施扒窃等行为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判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仅具有欺诈行为并不足以确立诈骗罪名,除非同时存在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和对应的报案程序。因为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权益,其法定要件中必须要有明确的受害者身份以及具体的财产损失凭证。然而,如果公安机关虽然掌握了相关的诈骗案件信息,却无法找到受害者进行核实,那么此案便无法被确认为诈骗罪。因此,在认定诈骗罪是否成立时,需要同时满足受害者、损失以及报案这三个关键要素,任何一项缺失都将导致犯罪指控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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