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医患之间的纠纷
时间:2023-06-08 19:06:08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处理医患之间的纠纷

第一、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

规范医疗行为,认真执行病案书写制度。新入院病人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病案书写;急、危重病人当场完成。

第二、有时间观念

病案书写有很强的时间概念,每种记录要求写明时间,甚至时、分记录。如医生与护士记录死亡时间不一致,差异时间段无人抢救,出现争议时,可算失去抢救机会。急诊入院时间与入院立即抢救下医嘱时间间隔太长,属于失去及时抢救机会的证据。出院时间与真正出院时间不一致,患者办完出院事宜,走出医院门口发生意外,但在病案首页及记录的时间上病人还没出院,造成医院负责赔偿意外损失。

第三、相关技术操作记录要全面

临床上有许多诊断及治疗性的操作,由于病程记录未记载而引发纠纷。如发烧病人给予物理降温由于未记录,患者投诉未处理;外科骨折病人复位手术未及时记录,患者出现问题时指控医生未治疗;产妇宫口开全情况未记录生产出现意外时都会引发纠纷。

第四、查房记录要全面

上级医生查房时要做认真记录,对于疾病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病情分析、相关检查结果的分析、危急值的处理,病情预后预测、治疗方案的调整等都要详细记录在案。有一肿瘤患者死亡后因费用问题与医院发生纠纷,医疗鉴定时病案中发现患者住院期间上级医生从未查看过病人,由于三级查房记录不全使鉴定结果对医院不利。

1、记录不认真,书写错误引发纠纷对病案书写的细节不够注意,粗心大意造成医疗纠纷。药物剂量写错,如抢救时用阿托品0.5mg写成0.5g;手术部位左右写错;药品名称写错等都因为记录不认真导致纠纷。病历涂改、刀刮、粘贴、字迹难以辨认等都是败诉的原因。

2、记录内容不一致,护理记录与医生病程记录内容不一致,不规范,如体温单上患者发热体温升高,而医生病程录上记录的患者体温正常;病程录上记录病人请假回家,但体温表上T、P、R、BP仍有记录,说明病历作假,不可信,在医疗纠纷中一票否决,败诉。

3、病程录记录不全面,不能真实的反映诊治情况。在临床诊治过程中常注重医疗行为,记录不及时,出事后无病历记录说明患者的病情变化及处理措施。

第五、检查结果分析处理要记录

二、医患关系变得紧张的原因

1、只要是医生就一定会出错

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事实早就明确告诉人们,没有一个医生一辈子行医生涯中没有发生错误过的。也可以说,小医生小错误,大医生大错误。名医都是从死人堆上站起来的是医学界公认的定理。我们的媒体却总是宣传正面、正确的内容,却不顾真实的现实,使得大众误以为到医院看病不能出错,一旦出错就要闹个天翻地覆。

2、医疗过失的统计数字是惊人的

美国、英国、日本等每年都有医疗过失的统计数字。以美国为例,医疗过失大约占就医患者的3%,也就是说,100个病人中有3个发生医疗错误了。每年因为医疗过失死亡病人大约20万例。中国呢?没有真实的统计数字,每家医院每月上报到卫生局的统计数字中,医疗过失几乎都是零。人们也就误以为医疗是安全可靠的了,医院里的医疗过失只是罕见的。一旦出现,那就一定是医生马虎所造成的,那就要论理论理,就一定要讨个说法,不依不饶了。

3、人体疾病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人脑的思考能力

如果说众多学科艰难无比的话,其中以人体为对象的医学是至今所有学科中最高深莫测的。人在世界上食五谷杂粮、经衣食住行、沐风霜雪雨、行七情六欲、历生老病死,这些都是自然现象,属于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尽管医学在飞速的发展和进步,但对于人体的奥妙和疾病的本质的认识还远远没有达到自由王国的水平,医生能治的疾病很有限,可以说大部分疾病,还只能是对症处理,面对这大量无法医治的疾病只能是望病兴叹。

三、如何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1、加强医务人员人文素质教育

(1)加强理论知识学习,提高人文素质。

(2)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树立服务理念。

(3)学习医患沟通技巧,培养沟通能力。

2、医生应该注意遵循以下相关原则:

(1)相信医患之间可以建立彼此信任的关系,患者是可以交流、沟通的;

(2)不以医生本人的价值取向评判患者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尊重患者的人格、信仰和文化;

(3)从生物-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出发,充分理解患者的疾病行为和情绪反应等。

3、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的重要性

在精神科中,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尤为重要。由于缺乏可靠的客观诊断指标,精神科临床诊断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完整、真实的病史和全面、有效的精神检查,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部分精神障碍患者对自己的精神状况缺乏充分自知力,对精神科治疗采取排斥甚至拒绝态度。而彼此信任、支持性的医患关系有助于患者进入并保持在治疗过程中。

如何处理医患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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