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折扣方式,企业有自主选择权。不同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由此计算交纳的增值税额也有差异。纳税人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利用税法提供的节税空间,选用适当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折扣方式及其区别
折扣方式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三者的区别在于: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比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比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二)税法对折扣方式销售的严格界定
1、关于折扣销售:折扣销售的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售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销售货物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关于销售折扣:由于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3、关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也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是销售额的减少,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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