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若房屋买卖的出卖方未能依法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那么其与购房者所订立的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假如在诉讼提起之前,该出卖方成功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那么这一交易行为便可合法生效。也就是说,对于拟定的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作为基础条件,否则,这份合同将被视为无效。然而,仍然有一些特殊情形存在。例如,如果在购房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之前,商品房预售方已经成功地获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那么该预售交易合同仍具备有效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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