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工程执业注册资格;(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经验;(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监督员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考试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新版管理规定没有特别说明监督站站长的工作条件。
什么是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工程实体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的诸如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的合格情况而进行的活动。工程质量检测就是经过测、比、判活动,从而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做出处理,对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做出安排。
质量检测的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决定工程产品(或原材料)的质量特性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二是判断工序是否正常。
具体就施工阶段而言,质量检测的目的包括:
(1)判断工程产品、建筑原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标准。
(2)判定工序是否正常,测定工序能力,进而对工序实行质量控制。
每一个工序和单元工程联检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承包商在工序、单元工程开工前,经三检合格后,提交相关数据或资料,填写好有关质量管理表格后申请联检,由监理部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工序和单元工程开工前的联检签证。现场联检符合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予以签证,可以进行下一个工序或单元工程的施工,反之则提出存在问题,责令承包商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并经承包商自检认为合格后再次组织联检,直至符合要求通过签证为止。
(3)评定工程产品质量的等级。如通过对堤防建设中填土压实质量检测,得到检测数据,将其和质量评定等级标准比较,进而评定出堤防建设质量的等级。
(4)评定质量检测人员(包括操作者自我检查)的工作准确性程度。
全文8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