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名银行总行所属分支结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收特点如下: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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