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一国有企业,因生产资金不足,欲从企业职工个人筹集资金,如筹集的资金以略高于银行利率的标准支付职工利息,企业的这部分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贵单位应与职工签订合法的借款合同,而且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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