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扣押颈部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行,这需要依据具体的案情和犯罪动机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
通常情况下,若扣押颈部之举源于任意施暴、追逐、阻挠他人、侮辱谩骂以及恐吓等寻衅滋事的行为,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情节恶劣者,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然而,倘若仅仅发生在特定的冲突场景中,如双方存在矛盾纠纷且并非出于寻衅滋事的主观意图,那么便有可能不构成该罪行,而是归入其他罪名范畴或者仅视为普通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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