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调解程序是什么
时间:2023-05-08 11:05:31 2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行政裁决是仲裁的一种形式,是有关部门作为第三人依法作出的公正、有约束力的决定。裁决与调解的区别在于,调解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裁决完全是第三人的行为。调解中,当事人一方不愿接受调解的,可以立即终止调解。当事人申请裁决后,仲裁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裁决程序如下:当事人申请裁决。土地纠纷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在争议当事人之间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

3。应书面通知双方和相关人员在裁决前到场。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团结、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进行决策。裁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原告、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上诉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裁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决定作出后,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复议意见,报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向作出申请强制执行决定的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协议、处理决定(裁定)或者判决结果,当事人向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换领新的土地证书。

土地争议解决前,土地管理机关有权确定临时处置方式,合理使用和保护争议土地,争议各方应当服从,不得浪费土地;不得损坏土地及其附着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聚居人们制造麻烦;不占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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