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登记9岁儿子名下离婚后男方反悔被驳回
时间:2023-06-10 11:26:00 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对“70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房产登记在9岁儿子名下。但离婚后男方却反悔,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房产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财产,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70后”夫妻张强和马莉2000年生下儿子瑞瑞。2006年初,夫妻经协商共同出资购买本市塘沽某小区一套房产,并将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2009年,张强和马莉感情急转直下。同年11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归女方抚养。离婚后,张强提出要将儿子名下那套房产分割,理由是房产系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该请求遭到马莉拒绝,双方遂对簿公堂。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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