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原告需向法庭递交诉状,同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同等数量的复制件。若被告为自然人身份,则应注明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居住地;如果被告系公司或团体法人组织,则应详述其公司名称、地址以及首席执行官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诉状正文部分需明确记载原告所请求的事项以及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结尾处需签署原告的名字或加盖公司印章。
其次,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企业单位名义提起诉讼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此外,原告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如借据、欠条)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第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时,应填写一式两份的证据清单,详细列出所提交证据的名称、页码。待法院承办人员对证据进行核实后,承办人员会在证据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其中一份交给当事人,另一份留档备查。
第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完成必要的手续并提交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后,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第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在预缴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缴纳或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得批准且仍未预缴的,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最后,立案手续办妥后,案件将由法院排期开庭审理,当事人应遵守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在案件审结后前往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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