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审理部分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适用的特别程序。相应的概念是普通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适用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种是非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除选民资格案件外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的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本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投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你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上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天内就上诉的处理作出决定。
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案件
此类案件的审理分为两个步骤:①确定公民失踪②宣布失踪者死亡。公民失踪的认定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只解决宣告失踪人员死亡的问题。这类案件成立该程序的目的是确认某些事实(公民失踪),并根据确认的事实推定失踪者死亡
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资本主义国家称该程序为“财产禁止”,指的是禁止某人处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本程序的目的是保护部分公民(如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在中国,本程序的目的是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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