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害赔偿责任与定金责任之间的异同,首先需明确的是,定金具备显著的担保特性,体现出担保、誓约及提前支付款项等多重作用。
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两者在法律属性上拥有各自的独立性。
再者,凭借独立且特殊的地位,定金责任的执行并不依赖于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或伤害结果,且所适用的乃是定金罚则。
然而,相较之下,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却必然以实际损失为前提条件,并须以弥补该损失为限。
尽管定金责任无法替代损害赔偿责任,即若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将定金纳入考虑,或者将定金责任设定为损害赔偿的最高裁定额度均属不当。
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在同时涉及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审判机关有权因案情综合评估后,适度降低定金金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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