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90)财国债字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各地来函询问政府债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国家建设债券)残破污损以及购券人出国定居,债券能否提前兑付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债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可比照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银发(1989)304号通知及附件办理。
二、购券人全家出国定居,需提前兑付的问题,可比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8号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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