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各级招办对赴省外借读高一新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审查登记工作即将开始。日前,青海省招委和省教育厅联合向全省各地发出了通知,除对各级审查登记机关提出了严格执行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青教招委字[2006]33号文件的要求之外,新增加了进一步封堵“高考移民”的一些相关措施和政策。
山东高考移民处理规定
严厉打击“高考移民”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考报名资格审核,严格审核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规范高中招生和办学行为,严格高中学籍管理,严禁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违规招生、违规借读等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高考移民”问题,切实维护高考招生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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