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尚未生效的契约问题上,不应被视为任何一方需要承担违背契约责任的情况出现。
反之,在已经签订并执行的契约中,若任意一方违反了契约条款,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契约各方达成一致共识,解除该合同是完全可行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相关条款,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来解除契约合同。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预设某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这些预先设定的解除条件触发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决定是否终止此次合同。
另据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出现如下任一情况,当事人均有权选择对合同进行解除:
首先,在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维持该合同且无法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下;
其次,在合同期到达前,一方已通过明确声明或示意其将不再履行其应承担的主要债务履行义务的时候;
再次,在合同到期前,一方在收到另一方的催促履行通知后,经过合理期间却未能履行其主要债务的情况下;
最后,一方逾期交付主要债务却没有做出适当解释的状况,或者在其交付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目标的情况。
另外,法律法规还设有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例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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