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言论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但言论自由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其他内容,包括损害宪法所赋予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言论,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我国法律上对自由言论的规定
我国法律上对自由言论的规定:中国政府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中国,公民可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发表研究、创作成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实现言论自由的手段日益丰富,获取信息的需求得到更好满足,言论自由空间不断扩大,言论自由权利不断发展。言论自由的有效实现为公众监督政府提供了保证。人们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各种渠道反映社会问题,对各级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公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中国地方政府网站普遍设立了市长信箱、县长信箱等,接受民众的来信。中央纪检监察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开设了举报网站,便于公众反映问题。公众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批评,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成为政府改进工作和决策的重要参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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