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要到哪个审判机关提交申请
时间:2023-05-18 14:56:56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强制执行要到哪个审判机关提交申请

申请强制执行要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

二、强制执行申请所需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三、强制执行如何申请撤销

强制执行的撤销方式:

1.申请执行人写一份撤销执行申请,然后递交到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执行局会根据申请人的意见终止强制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还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超过两年期限的,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n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n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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