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20:01:41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

(一)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他人不愿公开的私人秘密,而名誉权的客体是社会的客观评价。

(二)主体范围不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名誉权的主体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三)侵权方式不同。侵害隐私权的主要行为表现是非法获得他人隐私并予以公开,而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表现是以侮辱、诽谤方式减损他人名誉。

(四)救济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可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救济,但秘密一县被公开就无法再成为隐私。因此,侵害隐私权无法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方式予以救济。

二、名誉和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三、名誉权侵权的几种方式

(一)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二)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三)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典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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