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准备有效材料撤销仲裁裁决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近期工商登记表;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仲裁裁决原件;
5.明收到裁决日期的材料;
6.包含仲裁条款的仲裁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二、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有什么条件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三、仲裁裁决有哪些种类
1.先行裁决: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指仲裁庭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情况下作出的裁决;
4.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上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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