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定居的,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如果全家搬到小城镇,他们仍然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地被征用,他们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这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农民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非农就业,很多小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对他们来说,土地仍然是重要的生活保障之一,因此承包的土地不会收回,农民可以自己种地或转让土地来获取收入。当然,承包地也可以自愿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间,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成为非农家庭的,承包的耕地、草原应当返还发包人。承包人不归还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草原。”
也就是说,全家户籍迁入设区的市,不再是村集体成员,村集体有权收回承包地。收回承包地的,在取得土地时不予补偿。
与小城镇相比,设区的城市就业机会更多,社会保障体系相对健全。即使没有稳定的收入,他们一般也能享受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收回他们的承包地也是为了缓解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要归还的承包地不包括林地。即使承包人全家搬进设区的城市,成为非农户,承包的林地也不会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地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用人单位不得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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