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对于质押物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领域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质押物问题。
此处所指的质押物就是作为出质股权的标的资产。
由于质押物正是质押权利行使的直接对象,所以它毫无疑问地属于股权质押制度下的效力范畴之内;
其次,孳息问题。
这部分所指的孳息是出自于已设质押股权的投资利益,例如利息、红利以及公司所获得的其他盈余分配等等,都是股权质押制度所要关注和规范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