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产质权的法律效力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担保债权的功能。
如果在质押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则应遵循约定的范围实施相应的保护措施。
具体而言,这样的担保范围应覆盖主债权及其衍生出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以及质权实现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诸多内容;
其次,需要关注标的物的有效性问题。
特别是对于质押期间衍生出的孳息,质权人拥有收取的权利,而且他们在收储孳息时还必须先解决相关的费用问题,这其中包括了孳息收取的成本、孳息相关的利息以及主债权额;
再次,探讨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力。
该权力意味着在主债权清偿完成之前,质权人可依职权占有质押物品,收储孳息,甚至实施转质行为,同时还能对质押物进行自由处置,且享有优先支付相关价款的权利,以及提出费用支付要求的法定权益;
最后,揭示出要为质权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这里涉及到诸如扣留、查封、冻结等各种救济手段来防止质权被不当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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