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后为死体与出生后死亡对继承的区别
时间:2023-03-24 08:03:21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二者的区别为: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依反面解释,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后即成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因此,为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需要对胎儿的利益加以保护。

一、财产赠与胎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财产赠与胎儿,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审判实践中,涉及胎儿继承案件的诉讼主体的确定,胎儿因尚未出生,不可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完成。在涉及胎儿继承的案件中,胎儿尚未出生的,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在胎儿出生后,出生后的婴儿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者应诉。

二、死胎是否有继承权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因为胎儿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继承遗产,即使出生后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遗产份额还是属于他所有,因此死亡后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三、未出生小宝宝是否有继承权

未出生的小宝宝是有继承权的,且任何人不得侵犯其继承权。我国民法典规定胎儿在面对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不产生义务的关系时,将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但如果胎儿出生时无生命特征的,视为其自始无民事权利能力,即胎儿所接受的赠与和继承所得,举要返还,无义务人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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