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能否解决企业亏损问题?
时间:2023-07-01 19:12:49 44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企业拆迁款能弥补亏损。企业之前的年度产生的还没有弥补的亏损,只要是企业因为搬迁而停止生产经营导致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的第二年开始,到搬迁完成的年度的前一年度为止,可以作为停止生产经营的活动年度,从法定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去除;企业一边搬迁、一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的年度应该连续计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如何处理

某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此前年度无待弥补的亏损,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判断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1.2007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00(500000033%)

贷:所得税费用1650000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按月(季)度据实预缴所得税的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该公司2008年前两个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未弥补亏损。2008年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这时,应以第三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150-100)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由于该公司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与2007年的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调整2007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400000(500000033%-50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00000

弥补2007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125000(5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5000

(2)2008年第四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第四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300-150)弥补亏损。

弥补2007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375000(15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375000

(3)200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10万元,税务机关退还了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质是允许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退还税款和汇算清缴调增的10万元(310-300)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100+10),应予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275000(11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75000

假如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没有退还,而是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的协议,这时预缴税款的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弥补亏损,因此,不能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只能对纳税调增的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待抵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或弥补亏损时再作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4)2008年12月31日,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进行复核,判定未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3.(1)2009年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12月31日。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所以,预缴期的盈亏不能确定年终是否盈利还是亏损,预缴期发生的亏损暂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5万元。

(2)2009年12月31日,该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进行复核,判定未来期间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此时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所得税费用475000(1650000-400000-125000-375000-27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75000

4.(1)2010年第一季度经营形势好转,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经复核,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此时应转回2009年度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475000

贷:所得税费用475000

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250000(10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0

(2)2010年第二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

第二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280-100),先弥补2007年尚未弥补的亏损90万元(500-310-100),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225000(9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25000

再用剩余的90万元(180-90),弥补2009年的亏损。由于2009年没有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无需作会计处理。弥补完后,2009年尚有5万元(95-90)亏损未弥补,本文不再说明。

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在会计实务中,有的会计对2009年度的亏损95万元,当年并未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在弥补时先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然后进行弥补。即:

(1)确认2009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37500(95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237500

(2)弥补2009年度亏损,抵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225000(9000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25000

其实,这样处理大可不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亏损,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即未来应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应当在当期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亏损,在当期就不能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后期弥补时也无需重新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直接进行弥补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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