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门诊病历并不一定算是医疗过错,病历是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但如果医疗机构故意隐藏、篡改病历资料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严重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案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二、医疗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1、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2、另外,《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
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民法典》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那些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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