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又做了进一步规范。
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吗
违章建筑不一定要拆除,也有别的的处罚办法。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下的罚款;无法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可以拆除的,没收实物或是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处罚。
这实际上也就是在说,拆除或是强行拆迁仅仅是违章建筑惩罚的对策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必须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照最少危害原则,也即保持依法办事要最小限度的危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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