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办理条件
时间:2023-05-11 08:18:12 4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十二条、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的规定。2)已公开竞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变更土地用途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原件份数(份/套)复印件份数(份/套)纸质/电子版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相应单位公章。10纸质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加盖相应单位公章。10纸质宗地图国土资源测绘院测绘的地形图,加盖相应单位公章。40纸质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无。01纸质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无。10纸质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无。01纸质授权委托书无。10纸质和代理人身份证无。01纸质园区入园协议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园区工业用地需提供。01纸质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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