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解除逮捕: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由于逮捕是性质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为了保障这种强制措施适用的正确性和适当性,有关机关不仅在作出逮捕决定之前要严格审查被告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在执行机关将被告人逮捕后,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以避免抓错人或者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执行逮捕并予以羁押。
一、进行逮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被逮捕了还能取保候审。逮捕证下来后检察院有权利取保候审,但现实中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撤销或者变更的可能性很小,要家属或者委托的律师进行争取。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逮捕后还能取保候审吗
被逮捕后,仍然可以取保候审。逮捕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串供、毁灭证据等采取的一种较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被逮捕的人一般具有较大的现实社会危险性,被逮捕后再取保难道较大。但是,如发现有以下情形的,也可以取保候审:(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三)过失犯罪的;(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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