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复杂过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艰辛的劳动。例如,一种新药从研制开发到生产,需要花费十几年的时间和几亿美元的经费才能上市。而这种科技发明成果作为知识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属于信息财富的范畴,在经济学上它作为“易逝财产”极易丢失,难以控制,因为复制这些知识几乎没有什么成本。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这种现象就更严重,愈是有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就愈是容易被任意仿制或剽窃。因此,这种无形财产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使得知识产品的流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适应了这个需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属性,保障作出主要物质技术投入单位或个人充分享有由此所产生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优势,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有序的竞争,并用法律正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使其有更多的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投向研究开发。
知识产权对这类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权益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司法部门和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对这类事件进行监管,保护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和法权益。一旦违反这类法律权益时,应积极的进行诉讼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有哪些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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