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全措施乃指当某一民事诉讼案件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行为或其他突发因素导致胜诉后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额外伤害之时,根据对方向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有权力对涉案房屋实施保全、要求该方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是禁止其进行某些特定行为(如禁止售卖、抵押)。即便当事人并未主动提出相关申请,人民法院在面临实际需要的情况下亦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然而,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能够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仍可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即使缺乏房产证,但只要能提供其他房屋信息线索,例如已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到的其他房屋信息线索,那么人民法院便可依法裁定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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