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医疗纠纷适合调解,什么医疗纠纷不适合调解
时间:2024-07-13 20:54:39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医疗纠纷适合调解,什么医疗纠纷不适合调解

适宜经由调解处理的医疗纠纷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状况:

(1)医患纠纷涉及的赔偿金额达10,000元人民币之高及以上者;

(2)医患双方皆出于自发意愿主动提出调解申请;

(3)机电纠纷所涉事态尚未超出法定时效期限;

(4)诉讼主体与医疗纠纷之间存在着直接且重大的利益关系;

(5)被申请人需要提出具体清晰的调解诉求,并具备相关事实基础和充分理据支撑。

同样需注意以下情况并不适用于调解处理:

(1)任何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反对调解的情况;

(2)涉及到应属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权力机构专属管辖和处理事项,或是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这种方式加以解决的案件;

(3)已列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是其他现行管理机构所负责受理或正在进行处理环节的医疗纠纷事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适用于哪些原则

关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解析如下:

1.在涉及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中,原告即患者一方应首先证明他们与被告即医疗机构之间确实存在着医疗关系,且在这个关系中确已发生了医疗损害事件。

作为被告,医疗机构则理所当然地需要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以详细阐述整个诊疗过程。

2.当争议焦点并非医疗产品所引起的损害时,如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如果声称医疗机构存在因过失而造成医疗事故,并且这种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责任。

至于医疗机构是否已经尽到了向患者一方充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的义务,这一点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3.若医疗损害事件已经发生,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被视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1)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所有与诊疗规范相关的规定;

(2)故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4.在涉及到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应由患者一方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因果关系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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