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管辖如何确定所属地
行政管辖确定所属地的确定为:
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一审行政案件,并且行政案件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对行政诉讼管辖权有异议如何上诉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方式是,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三、行政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的区别在哪
行政管辖权是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划分。这种权限划分主要发生在纵向的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横向的不同性质行政主体之间。对于行政主体来说,它是明确了某一行政事务应当由哪一个行政主体首次处置的问题。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它可以确定受理处置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虽然行政管辖权不涉及到行政事务的实体性处置,但它关系到行政主体能否公正、有效地处理行政事务。因此,现代法治国家都相当重视行政管辖权的法律化。
而行政管辖范围就是行政管辖权的具体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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