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
时间:2023-06-19 19:50:33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成立以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为前提。由于发行证券的种类不同,依法批准的主管部门也有所区别:1.发行股票。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票的公开发行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发行公司债券。《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3.发行企业债券。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公开发行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现为国家发改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根本未向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行为人虽然提出申请,但因不符合发行条件而未得到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行为人虽然提出申请,但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尚未正式批准;虽有批准文件,但批准机关不是法定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而是其他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虽有批准文件,但该文件系行为人自行伪造、变造;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撤销原作出的批准决定并通知行为人后,行为人仍继续发行;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超过批准的限额发行;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实际发行的证券种类与批准发行的证券种类不符;虽有合法的批准文件,但行为人在证券发行的法定有效期后仍继续发行。

二、股票发行审核有哪些主要程序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无论是以哪种方式发行股票都要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目前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不得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与预先披露、发行部初审、发审委审核、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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